
2013年,河南商人陈某可出资一亿元,购买了南阳华某通运务公司近2.4万平方米的商业房产。合同、收据、授权委托书、银行转账记录,一应俱全。
然而十一年过去了,房子他没拿到,钱也没退回来。然而这十一年以来他一直都在打官司。南阳市某人民法院、郑州铁路运输某法院、河南省某人民法院——三级法院,全部驳回。
陈某可告诉相关人员,“一亿元的钱,不仅房子没拿到,连租金也没收到一分。”
一、钱一笔一笔付的,收据一张一张开的
2013年10月24日,陈某可与南阳华某通运务有限公司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约定以1亿元价格购买位于南阳市车站北路的商业房产,建筑面积约23870平方米。
合同约定,华某公司应在一年内交房,在过户之前每月按购房总价款的3.6%支付租金。同日,华某公司出具《授权委托书》,委托股东田某幸代收房款、代办手续。
陈某可向相关人员展示了四份收款收据和银行转账凭证。2013年10月25日,他支付了7000万元,此前的借款转为购房款。之后一个月内,他又分三笔支付了3000万元——11月10日1500万,11月28日800万,12月26日700万。四张收据上都盖着华某公司的红色公章,委托代理人田某幸的签名清晰可见。
“我当时想着,这么大一笔钱,合同、收据、授权书都齐全,怎么到最后连房子都见不着?”

二、交房日到了,房子有一部分却被别人占了
2014年10月,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。陈某可没有等来房子。
他后来得知,这套房产其中有3000多平方被他人占用。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,在诉讼期间,部分房屋被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产权登记。
“我花一亿元买的房子,还在打官司呢,怎么就卖给别人了?”陈某可说。
2015年2月,陈某可向南阳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华某公司交房并支付违约金。
案件的审理进度,超出了陈某可的预期。从2015年2月立案,到2018年3月一审裁定驳回起诉,整整用了三年多。在此期间,陈某可三次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,要求查封涉案房产,避免被再次出售。
三次申请,三次被驳回。
“如果第一次保全申请获批,房子就不会在诉讼期间被卖掉。”陈某可的律师说。
2018年3月,南阳市某人民法院以“被告主体不明,争议房屋部分已登记在他人名下”为由,裁定驳回起诉。陈某可不服,提起上诉。2018年12月,河南省某人民法院撤销了南阳某院的裁定,将案件指令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。
案子总算进入了实体审理,但时间又过去了一年。
三、两份鉴定意见,暴露了“多枚印章”的真相
2020年5月,广东南某天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。结论是:《房屋买卖合同》上的华某公司公章,与华某公司提供的样本“不是同一枚印章”。
但陈某可的律师注意到,这份鉴定意见的正文中有一行关键信息:华某公司提供的5个样本中,样本2、3直径约3.95厘米,样本4、5直径约3.85厘米。

“华某公司自己提供的样本,就有两种不同尺寸的公章。这不正好说明,这家公司不止一枚公章吗?”陈某可的律师说。
2022年,陈某可又委托相关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了一次鉴定。这次的结论是:《房屋买卖合同》上的公章,与华某公司在工商银行贷款材料、授权委托书、借款合同等文件上使用的公章,是同一枚印章。
“那枚公章,在银行贷款时能用,在融资时能用,为什么到了我的合同上就变成假的了?”陈某可不解。

他还提供了一份2013年6月的《借款保证担保合同》。华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杨某云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,为他人向陈某可借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。经鉴定,杨某云的签名是本人所写,公章与《房屋买卖合同》上的公章是同一枚。
“这说明至少在2013年6月,公司就已经在使用这枚公章了。”陈某可说。
四、三级法院均驳回
2020年11月,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了陈某可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判决书认为,合同上的公章和签名“不真实”,合同效力无法认定。
2021年5月,河南省某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。判决书称,“无论从案涉《房屋买卖合同》是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、是否真实支付购房款,还是从合同约定内容看,案涉《房屋买卖合同》均不真实。”
2022年4月,河南省某人民法院驳回了陈某可的再审申请。
2024年4月,据公开消息,河南省某人民法院二审主审法官姚某宏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,被相关部门留置审查。目前纪委尚未公布最终调查结论。
五、最高法的裁判规则
陈某可的律师向记者提供了两份某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。
裁判观点是:公司不能对同一枚印章的效力在不同交易中做不同选择。只要公司在某一场合使用过该印章,该印章在其他交易中的使用也应认定为有效。
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第41条也指出: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,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,而不是简单以公章真伪来否定合同效力。
“我们不是要求法院偏袒,只是希望法院能综合全部证据,而不是只看一个鉴定结论。”陈某可的律师说。
六、检察机关已受理监督申请
“我只想要一个公平的结果。”陈某可说,“钱是我一分一分付出去的,房子是我一平方米一平方米买来的。我不能接受,就因为一个‘章不对’,一亿元就没了。”


七、诉讼费缴纳问题
除了案件本身的争议,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细节也让陈某可感到困惑。
2015年,陈某可在南阳某人民法院起诉时,缴纳了一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。案件经河南省某人民法院指令,移送郑州铁路运输某法院审理后,新受理法院要求他重新缴纳诉讼费,金额为576800元,约为原费用的9.5倍。
陈某可认为,他的案件是从南阳中院移送过来的,并非重新立案。他援引相关规定表示,移送的案件,原受理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。
截至目前为止,华某公司未就本案相关问题作出回应。
一亿元购房款,近2.4万平方米房产,十一年诉讼,三级法院,两次鉴定。陈某可的维权之路尚未走到终点。这起案件的最终走向,不仅关乎一个人的合法权益,也在考验着相关司法部门的纠错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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